長榮罷工X法令(3)

↗️長榮罷工X法令(3)
…【搭便車X付費】
⛔團體協約法第 13 條
團體協約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
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
搭便車條款
一般差別條款~不禁止差別給付。
特殊差別條款(間距條款)~禁止雇主對非公會成員相同給付。
《問題》
團體協約可以對當事人(工會所屬成員),權利義務加以規範,但無權限制個別勞動契約當事人限制權利義務。
……【罷工呼籲X協商X主體】
⛔1
原則上取決工會的罷工決議。
例外有權限成員的發言。
目的……因過度擴張而不具期待可能性。
⛔2
團體協約法第 6 條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無正當理由:
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
二、
未於六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三、
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依前項所定有協商資格之勞方,指下列工會:
一、
企業工會。
二、
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
三、
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職業工會或綜合性工會。
四、
不符合前三款規定之數工會,所屬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合計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
五、
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裁決認定之工會。
勞方有二個以上之工會,或資方有二個以上之雇主或雇主團體提出團體協約之協商時,他方得要求推選協商代表;無法產生協商代表時,依會員人數比例分配產生。
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期間逾六個月,並經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有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考量勞資雙方當事人利益及簽訂團體協約之可能性後,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但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秋後算帳】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
公司不能對參與罷工的勞工進行不利對待。
《攻防》
資方~
秋後算帳的形式之一,就是公司把勞工的行為認定在罷工外,而不受法律保障。
工會~
工會提出「罷工認定以工會為主」
……【附件】
⛔工會法X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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