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派遣、真僱用」之類型

↗️「假派遣、真僱用」之類型
……【以公視個案為例】
法院的判決書,有關公視濫用派遣制度的脫法行為包含以下幾點:
●1
無任何勞動派遣契約存在之前,即已受雇於被告(公視),但是卻在公視行政管理要求之下,與全球華人公司簽屬勞動契約書,而轉為所謂「派遣勞工」;
*將已有雇佣關係存在的勞工,轉為派遣勞工之行為,明顯已違反勞動派遣制度中,*雇主不得指定特定人選,而要求派遣機構雇用後再予派遣的基本原則。
要派機構(公視)若有*使用特定勞工之需求,本應直接雇用,不得藉由勞動派遣之制度,而變相逃避勞動法上所課之雇主義務。
*有長期雇用提供勞務之需求,自不應以勞動派遣方式為之,
公視自始至終即係以實質上雇主身分決定應雇用那位勞工,卻於形式上要求派遣機構及其欲雇用之勞工配合簽訂相關勞動派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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