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X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2年的規定X或適用民法第125條請求權消滅時效15年的規定?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X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2年的規定X或適用民法第125條請求權消滅時效15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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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其立法目的係因公司負責人於執行業務時,有遵守法令之必要,苟違反法令,自應負責,而公司為業務上權利義務主體,既享權利,即應負其義務,故連帶負責,以予受害人相當保障。

若公司負責人執行公司業務,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與公司連帶賠償時,倘責任發生之原因事實,乃侵權行為性質,
因公司法就此損害賠償請求權並無時效期間之特別規定,而民法第197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2年之規定,復無違商事法之性質,自仍有該項規定之適用。
判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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