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換1日」方式?

↗️「1日換1日」方式?
……【前言】
目前法定正常工時為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且每7日應有2日休息,其中ㄧ日為例假,ㄧ日為休息日。
……【問題】
事業單位與勞工約定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但以每日排定6.5~7小時,每週排定5日,以每日縮短時數,累計縮短8小時調移ㄧ個休假日,可行?
……【法令規定X函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二、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勞資雙方得藉由勞動契約與勞工約定有關休假日調整事宜。
……【函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2月6日勞動2字第1030051386號函:
「四、復查勞動基準法第37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應放假之日(即通稱之「國定假日」),均應休假,惟各該「國定假日」得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調移後之原「國定假日」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
上開所稱勞雇雙方,係指雇主與個別勞工而言。。茲因勞動契約之當事人為雇主與個別勞工雙方,爰有關雇主如擬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放假者,應徵得個別勞工同意,並非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即可實施,亦不得任雇主逕自為之。」
勞動部104年4月23日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
「二、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
三、至於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
勞動部103年6月11日勞動法訴字第1030022489號訴願決定書更明載:
按前揭87年2月16日函釋意旨,勞資雙方得協商將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係以1日為單位
惟訴願人自行推算全年度總工作時數,並據以主張將國定假日之休假日,以1小時為單位,折入全年度總工作時數與其約定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每2週工時之差額,已將國定假日與工作日調移,故月薪制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未加倍給付工資,顯係誤解法令。
……【未修法前法院判決X函釋】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號判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2月16日台87勞動2字第5056號函:
「..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之原休假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之意旨,原告所為並未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之規定。」
是就法律解釋而言,勞資雙方得協商合意以縮減8小時正常工時調移ㄧ個休假日。
勞動部103年7月24日勞動條3字第1030018159函:
二、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之應放假日,雇主如認有調移之必要者,可與勞工協商合意後,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爰勞雇雙方如以該法所定「2週84小時」工時為基準,比照公部門行事曆出勤,俾以達到週休2日,亦屬可行。」即雇主得與勞工約定以累計縮短8小時調移1個休假日,未必須採「1日換1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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