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預定違約金X法院考量因素

↗️損害賠償預定違約金X法院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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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696號民事判決
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金,如屬損害賠償預定性質者,
該違約金即係作為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之損害賠償預定或推定之總額,
其目的旨在填補債權人因其債權未依契約本旨實現所受之損害。
又為維護契約之正義,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於不違反辯論主義之原則下,法院應依職權酌減,以兼顧私法自治與契約等價均衡之精神。
損害賠償之範圍,民法係採完全賠償主義,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別有約定,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之利益(民法第216條第1項參照)。
法院對於損害賠償額預定性之違約金,除應審酌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債權人因債務已為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外,應以債權人實際所受之積極損害及消極損害(所失利益),作為主要之考量因素,以酌定其所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
……【法院相關判決】
判決全文:
資料來源……台灣創新法律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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