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X相姦罪
↗️通姦罪X相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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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39條規定~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通姦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相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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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配《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特別規定:
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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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相)姦罪的刑事責任,則是以告訴乃論為發動基礎,也就是說必須經過配偶提出刑事告訴之後,才會充實訴追條件,檢察官才會啟動偵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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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特別規定:
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也就是說法律特別賦予配偶可以單獨撤回對於配偶一方的通姦告訴,但撤回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小三(王)仍會被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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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來了!
是針對「配偶」才能單獨對配偶之一方撤回刑事告訴。
換言之,如果已經不是配偶了,那麼就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不管是提出告訴或者是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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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回歸到刑事訟訴訟法第239條前段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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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完成兩願離婚登記之後,這時候雙方就不再具有配偶的身分了。
「配偶」變成了「前配偶」之後,若前配偶想要原諒對方,撤回之前所提出通姦罪的刑事告訴,於此情形,對「前配偶」撤回告訴者,自然仍要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前段撤回不可分之原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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