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票上寫的是法無明文的關係人

↗️傳票上寫的是法無明文的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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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22號判決:
《刑事訴訟法》就偵查中所謂之關係人,並未明定其屬性,檢察官對於某些尚非顯然已具備特定身分之人,以關係人之身分通知其到場,雖非法之所禁,●
究屬任意偵查之作為,並無強制力,如該關係人不拒絕陳述,自仍應於訊問前告知其證人得以拒絕證言之相關權利及適用人證之程序使其具結陳述,並不因檢察官係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訊問,而有不同。
《刑事訴訟法》的條文定有被告、告訴人、證人、輔佐人等,就是「關係人」一詞,付之闕如。
但實務上確實有不少人曾經收過「關係人」傳票,通知到警察局、調查局或地檢署接受司法警察、調查官或檢察事務官、檢察官之詢問。
對於妾身未明卻得遵期前往,大部分的人都是懷抱著如臨深淵如履薄冰的戰戰兢兢。
如果收到的是「證人」傳票,可以先掂掂自己的斤兩,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80條所定親等或法律關係?
或者,有無可能自招危難或禍起蕭牆,而得依據第181條就禍己殃人的問題加以拒絕?
而且,證人負有到庭、具結及據實陳述之義務,同時受有偽證罪之制約,好處是有筆金額甚微的旅費。
至於傳票上寫的若是「被告」,可得更加戒慎恐懼,雖然法律賦予保持緘默、選任辯護人及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證據等權利,但無正當理由不到,有可能會有拘票在後、通緝書尾隨、限制出境伺候的。
關係人,既然法無明文,當然不適用以上證人、被告的規定。
但如果以為關係人就可以口沫橫飛地各抒己見,也就太傻、太天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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