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檢X病歷X勞安X個資法

↗️健檢X病歷X勞安X個資法
……【法令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24條之1至第324條之3
第 十二 章之一 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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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4-1 條《職業病》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複性之作業,為避免勞工因姿勢不良、過度施力及作業
頻率過高等原因,促發肌肉骨骼疾病,應採取下列危害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分析作業流程、內容及動作。
二、確認人因性危害因子。
三、評估、選定改善方法及執行。
四、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五、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危害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作業特性及風險,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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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4-2 條《過勞》
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作業,為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應採取下列疾病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
二、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三、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措施。
四、實施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五、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六、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疾病預防措施,事業單位依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者,雇主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形態及身體狀況,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依規定免配置醫護人員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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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4-3 條《霸凌》
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危害。
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四、建構行為規範。
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公司行政程序X健檢預防】
⛔1
如何合法蒐集
1.依法便可蒐集
醫療法及醫師法(特別法)之法律適用位階大於個資法(普通法)。
因此依照醫療法及醫師法所賦予院所之權利,便可合法蒐集病歷之特種個資。
2.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第6條《特種個資》之同意,嚴格限制需以書面同意,第19條《一般個資》並未強制需以書面方式呈現。
⛔2
如何合法處理
所謂「處理」乃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基本上這部分與如何合法蒐集同,再加上病歷之使用、修正、增刪或保存傳遞,醫療法亦有相關規定,因此問題並不大。
⛔3
如何合法利用
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
這是將病歷歸屬特種資料後,目前最困擾院所者,如何使用才不會有犯法之虞。
1. 目的外利用
個資法所禁止,除非當初在蒐集時直接告知病人,並獲得其書面同意,否則禁止將病歷資料做目的外利用。
2. 依法協助
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時,則可合法提供。
………【員工配合X強制規定】
⛔職安法第 34 條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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