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失蹤X離職日X意思表示?

↗️勞工失蹤X離職日X意思表示?
……【勞動部】
勞委會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勞訴字第0960006632號訴願決定書指出:
「所稱離職之當日,應與其勞動契約終止日相同,即在職最後一日。」
……【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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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36號判決~
勞工保險條例第1條開宗明義揭示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目的係「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
故前揭雇主投保義務之時點,應以勞工最大保障之時點為據;
勞工與雇主間對勞動契約是否得以終止,常有爭議,如以勞工未上班之事實上離職行為做為退保時點,於勞資雙方對得否終止勞動契約發生爭議時,將對勞工保險權益發生重大不利益;
若雇主有合法終止勞動契約事由,而因勞工事實上離職而無法為終止意思表示雇主仍應向法院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而為終止意思表示
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易字第2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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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離職」,究竟係指雇主與勞工間之「僱傭關係終止時」,抑或應以勞工「事實上離職行為時」為判斷標準?
本院認應以個案為準,
…本件訴外人林○生於95年7月19日侵占公款後行蹤不明,經上訴人同日解僱,訴外人林○生復未於翌日至其給付勞務之地點即三民分行服其勞務,應認其離職已生效力。
上訴人因而於95年7月20日向勞保局辦理林○生退保手續,尚難認為有何違反上開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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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被上訴人以侵權行為請求上訴人損害賠償乙節,
惟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其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之可言
(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1523號判例參照)
……【意思表示】
按「對話人和非對話人區別標準在於表意人為意思表示後,相對人是否需要經過一定時間才能接受到意思表示,
如果馬上就能接受到便是對話人,
如果不能馬上接受到便是非對話人,
至於表意人和相對人之間的空間距離以及是否以口頭或書面,則在所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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