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法X普通法/程序法X實體法

↗️特別法X普通法/程序法X實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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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定有期限者,其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勞基法第11條以下對終止契約之限制,是對民法第488條第2項,未定期限的僱傭契約可隨時終止的「特別法」,應優先適用。
勞基法是民法的特別法,也是先適用民法,再適用勞基法。
這是「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這個法則的邏輯上必然。
勞動事件X勞基法第3條指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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