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務X契約終止再受僱X原有年資是否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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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務X契約終止再受僱X原有年資是否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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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臺上字第九五七號判決~
「按勞基法第十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其立法本旨在於保護勞工權益,避免雇主利用換約等方法,中斷勞工年資之權益,故對上開條文應採擴張解釋,除退休外,縱因資遣或其他事由離職,於未滿三個月內復職,而訂立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均應合併計算。
⛔2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勞上易字第80號民事判決:
本法條之「因故停止履行」並無明文例示,為保證勞工權益,應採擴張解釋,除退休外,縱因資遣或其他離職事由,於未滿三個月內復職而訂立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亦包括在內。
⛔法院跟主管機關見解不一致,怎麼辦?
《實務》
企業的確很缺人,建議
1_員工離職的面談記錄。
(要好好寫,因故是何故?)
2_員工離職申請書
(離職事由?)
3_再次申請應徵求職的面試記錄
(回任理由?)
4_新的勞動契約約定
(年資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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