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職X所稱一個月定義X期日期間?

↗️曠職X所稱一個月定義X期日期間?
……【法律規定】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函釋】
⛔1
內政部75年12月12日臺(75)內勞字第463132號函
有關「勞工法令規定之稱月或年者,可依民法第123條規定,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本部曾以55.5.11臺內勞字第一九八五一六號代電復貴處有案,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所指一個月,係依曆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11月18日臺(88)勞資2字第0048187號函
按勞務提供係勞動者之主要義務且勞務提供具有繼續性,而依民法第123條規定:「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是以,本案所稱一個月」應以首次曠工事實發生之日起依曆計算一個月。
至「一個月」期間之終止應依民法第121條規定辦理。
……【民法】
民法第123條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民法第121條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民法第120條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民法第119條
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
……【解析】
1_勞雇雙方未依民法第119條特別約定情形下,應適用民法第123條規定。
2_民法第123條規定,係按其為連續計算與否,而異其計算方法,
連續計算者,按民法第123條第1項依曆法計算,一個月是指每月的1日至該月的末日;
非連續計算者,按民法第123條第2項規定依自然計算法,一個月為30日,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
無正當理由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
曠工6日無須繼續,非連續計算,自應適用民法第123條第2項所定自然計算法,即一個月為30日,並指自「首次曠工事實發生之日起算30日內」。
……【法院判決】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6判決
🚫
按勞務提供係勞動者之主要義務,且勞務提供具有繼續性,
依民法第123條規定: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期間之計算方法通常有自然計算法與曆法計算法兩種,
曆法計算法稱月者,係自1日至月之末日;
稱年者,係自元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月有大小,年有閏年,期日數長短均依曆法定之;
自然計算法即按實際時間經確計算之方法;
民法第123條第1項規定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即係以曆法計算法為原則。
民法第123條第2項規定「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30日,每年為365日」,即係以自然計算法為例外
⛔2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7號判決
🚫
勞基法既未規定前開「1個月」應如何計算,自無所謂特別法,應適用民法第123條之規定。
民法第123條按其為連續計算與否,而異計算方法,即繼續期間依曆法計算,非連續期間依自然計算法以扣足30日為1個月,扣足365日為1年。
🚫
應適用民法第123條第2項所規定「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30日,每年為365日」,即以自然計算法計算,應可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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