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X舉證

↗️侵權X舉證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4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
惟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
侵權行為被害人應就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及不法侵害其權利,並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而被害人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賠償責任,
仍須受害人證明行為人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之事實,其損害之發生與行為人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若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行為人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其請求。
※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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