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位丙X不能勝任工作?

↗️考績位丙X不能勝任工作?
………【不能勝任工作定義】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53號判決~
勞動基準法第11 條第5款規定所謂確不能勝任工作,非但指能力上不能完成工作,即怠忽所擔任之工作,致不能完成或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亦屬之。
又同款所謂不能勝任工作,不僅指勞工在客觀上之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者而言,即勞工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做,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亦屬之。
……【考績丙等不等於不能勝任要件】
雇主以員工連續二年考績丙等為由而予以資遣,未必適法。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重勞訴字第二十二號判決:
經查,
被告雖主張依考績辦法第7 條規定:
「員工個人考績丁等,或連續兩年丙等者,本工程司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 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依法辦理資遣。」
及工作規則第45條第5 款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工程司得經預告後,終止勞動契約:... 五、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等語,

兩造間於勞工工作條件有特別約定而訂立書面契約或工作規則,仍不應低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是被告欲終止與原告間勞動契約,自仍應於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之情形,始得為之,
亦即,被告主張原告有不能勝任工作之情事,仍應具體指明原告任職期間,對於所擔任管理部文書組組員之工作,有何明確之違失,或其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有何不堪負荷,或其主觀意志有何能為而不為,可做而不願做之情事,尚不能僅以原告於94年、95年連續兩年考績丙等乙節,遽認原告即有何不能勝任工作情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勞訴字第152號判決
♧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勞上字第31號判決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44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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