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終止契約後再僱用X工作年資併計?

↗️合意終止契約後再僱用X工作年資併計?
……【法令規定】
⛔1
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
⛔2
勞基法第十條規定~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重點解析/條文差異】
「因故停止履行」
是指不定期契約在契約並未消滅、勞雇關係仍然繼續有效存續的前提下,勞工因故停止履行勞務給付義務、雇主也隨之因故停止給付工作報酬。
(如留職停薪及停職停薪)。
……【函釋】
⛔1
勞委會七十九年十二月三日台七十九勞資二字第二七六四一號函:
「所稱之因故停止履行,係指中止契約之事由,該等事由可因法律規定或本契約自由之合意而成立。
兩者之共同點為無可歸責當事人一方之事由存在,不包括辭職與解僱;
至於所謂「訂定新約」應該是指定期契約因期限屆滿而「消滅」後,於未滿三個月再另訂「新約」而言。」
⛔2
勞委會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勞資二字第○九三○○四六七七九號函:
合意終止契約後再僱用,係屬新勞動契約的開始,依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勞工工作年資應自重新再受僱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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