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習生、建教生X技術生相關規定

↗️見習生、建教生X技術生相關規定
…………【職類別】
勞基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雇主招受技術生之範圍,以勞動部公告之技術生訓練職類為限。
有關技術生訓練職類,詳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月5日勞職訓字第0970500983B號公告)
前述該條第三項規定:
本章﹙技術生﹚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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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規定係指事業單位以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學生等名義招收具技術生工作性質者,準用技術生之規定,故仍應受前項公告職類範圍之限制。
惟事業單位如認為上開訓練職類需增加可敘明具體需要及理由,報請本部適時檢討公告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十日台八十七勞動三字第○三○八七八號函)
……【主管機關】
技術生書面訓練契約備案之「主管機關」疑義
勞動基準法第65條規定技術生書面訓練契約備案之「主管機關」,為契約當事人一方之事業單位主體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如當事人一方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者,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參加福委會】
參加福委會,繳交福利金。
(84)台勞福一字第 100157 號
……【請假X補訓練時數?】
請假依據(3推論)~
※_按教育部訂頒~技術生權益須知手冊,是依照學校請假規則辦理。
※_契約約定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勞基法第69條規定~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包含第42條~請假規定》
因此技術生於受訓期間,如有請公假、婚假、喪假、病假或事假,比照「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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