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交接約定X交接之義務

↗️離職交接約定X交接之義務
……【法院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
(一)  按勞工離職時,對於雇主之業務承接應負有交接之義務,此等義務本屬勞動契約勞工之契約附隨義務
而交接不僅指財物之交接,更兼指「業務」之交接。
亦即,勞工離職時,必須將與其業務有關之事項移交予承繼其業務之人,因此衍生具體上作為義務自當包括:
業務上經手之文件資料、財產物件、應交付承接業務之人。
(二)  公司若有制式交接清冊,可推知工作規則中應有勞工離職交接之相關規定。
勞工既已交付之交接清冊完成交接程序,並經同仁簽名確認,相關檔案也已依規定歸檔並備份,應可認為已完成交接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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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未依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完成交接程序逕自離職,可能須付民法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雇主可以訂立包含交接工作等規範的工作規則,而且勞工原則有遵守的義務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判決要旨參照)。
如果勞工違反工規則中的交接義務且造成雇主損害,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屬於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雇主可以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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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需要舉證說明勞工違反哪些公司所訂的交接規範、以及造成哪些損害、以及該損害與勞工未辦理完整交接手續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方能成立。
……【注意事項】
雇主不得因主觀上認為勞工未完成交接程序,而對勞工主拒絕給付應付之工資:
勞基法
第26條規定~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27條規定~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第78條第2項規定~
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
⛔民法第 227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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