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假X曆年制

↗️特休假X曆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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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105年08月02日勞動條 3字第1050131754號函
主    旨:
所詢特別休假以年度計算並預先給假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
一、
復貴局105年6月13日南環字第1050014681號函。
二、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有關特別休假規定,勞工於工作滿1年之翌日如仍在職,即取得請休特別休假之權利。
勞資雙方如約定依曆年制分段或預先給假,並無不可,惟給假標準仍不得低於前開規定。
案內事業單位於各該年度給予勞工之特別休假日數是否適法,仍請先行釐清。
三、
復查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雇主採行預先給予特別休假方式,於勞工離職時,擬追溯扣回休假日數多於法定日數之工資等事項,應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或於工作規則中明定,報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
四、
次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所謂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
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自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薪資。
所詢事業單位是否得直接由勞工工資扣除應返還之休假日數多於法定日數工資乙節,仍應視其是否確經勞工同意且對於約定內容及金額均無爭議等情,釐清以判。
……【解析】
1_
無論採「週年制」或「曆年制」,雇主都應該在勞工到職日滿周年時,給足法定特休假天數,只要不低於「勞基法」的規定就可以。
2_
特休日數不低於到職週年制標準,且使用時點預先給與。
若事業單位還是單純把到職滿週年的天數拆分成當年下半段與翌年上半段比例休畢,會有違法疑慮,蓋年資滿週年勞工能行使的特休日數會受到限制而短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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