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的法律規定!

↗️代筆遺囑的法律規定!
…………【民法】
⛔第73條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189條
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第1194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代筆遺囑屬於要式行為
(法律有規定應該要怎麼做,不依規定做的話就會無效)。
……【見證人資格限制】
第1198條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注意》
1_遺囑人並須以言語口述,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
2_倘事先撰擬遺囑文字,由見證人唸讀,遺囑人僅以點頭、搖頭或「嗯」聲等或其他動作示意表達,而未以言語口述遺囑意旨者,均不得解為遺囑人之口述。
…【筆記/宣讀/講解的見證人要同一人】?
⛔第1194條規定
1_要「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
2_最高法院原審見解被廢棄發回,最高法院指出
「法律規定須由見證人加以筆記、宣讀、講解,僅在確保代筆遺囑確係遺囑人之真意
準此,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之行為,乃係各自分立之行為,各有其作用及目的,並非三者合成一個行為,見證人三人並得互證所遺囑筆記、宣讀、講解之真實,初無限於同一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之必要,俾能符合其立法之目的,並免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最高法院105年台簡上字第36號民事判決參照),也就是不一定要由同一個人筆記、宣讀、講解才是合法的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一定要用手寫嗎?能不能用電腦打字再列印出來?】
※修正前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6條規定:「代筆遺囑以打字方式作成,非由代筆人執筆筆記,與法定方式不符,應屬無效」,行政機關也採相同見解,也就是代筆人要親自用筆手寫遺囑內容才算是合法的代筆遺囑。
最高法院認為民法第1194條並沒有規定筆記的方式,只要將遺囑意旨用文字表明就是合法的方式,親自手寫可以,起稿後再用電腦打字做成也可以 
※隨後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6條在102年修正規定
「代筆遺囑,代筆人除親自以筆書寫為之外,並得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之書面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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