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法規新訊

⛔ 4/24 總統令:修正「民法」第976條條文
▶️新條文: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刪除了舊條文第1項的第5款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及第6款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 4/24 總統令:修正「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167條條文

⛔4/24總統令:增訂並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

⛔4/24 總統令:增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5條之1、第7條之1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

⛔4/24 總統令: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條文

⛔財政部108.04.26台財稅字第10804524120號函釋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境內有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其未依同法第73條第1項後段規定申報納稅者,稽徵機關應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0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辦理;其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後,嗣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應依同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辦理。

⛔財政部修正修正「金融機構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電子申報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財政部公告: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期中調查案,自公告之日起,依核定變更之涉案貨物範圍課徵反傾銷稅

⛔交通部觀光局修正「處理違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案件裁量基準」,自即日生效

⛔交通部預告「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修正草案

⛔衛福部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自即日生效

⛔ 行政院會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
(內有草案全文)
資料來源……台灣創新法律協會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離職日定義?不是你想的哪樣耶!

移工的住宿地址變更/未通知相關單位處分規定

留職停薪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