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休1裁量基準X例休調移

↗️7休1裁量基準X例休調移
勞基法第36-4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108 年 01 月 23 日
勞動條 3字第 1080130098 號公告
基於「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4項原因,50個行業(扣除重複者為38個行業),基於特殊原因,在基本例假7休1的規定下,可以在特定的時間或情況,可彈性放寬為14休4,代表可連上12天班。
四道把關機制
1
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交通部、衛福部等)
2、
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就是勞動部)
3、
經工會或無工會勞資會議同意
4、
僱用人數30人以上要備查
先弄清楚
1_14天的起迄期間《周期》
2_例休如何安排?

↗️
勞雇雙方合意《例休調移》
……【函釋規定】
⛔1
勞委會78年12月26日臺(78)勞動二字第31042號函釋:
「事業單位勞資雙方同意調整例假日並無不可,但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
《白話~還是要7休1》
⛔2
勞動部105年12月28日勞動條2字第1050095121號函釋:
「所稱『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係指勞工之約定工作日不得連續逾6日,事業單位於各週期內安排休息日且確未使勞工出勤,因而未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者,尚屬可行。」
《白話~休息日確實沒上班/往後推6天見例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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