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用x適用x類推適用x视為X推定

↗️準用x適用x類推適用x视為X推定
↗️準用
法律明文規定就某事項適用某條規定:
指法律明定將關於某種事項(法律事實)所設之規定,適用於其相類似之事項上。
依法律規定為準用時,僅須適用該法律規定之效果,不包括其法律要件;
再者,有時亦非可全盤適用該法規之效果,僅於其事項「性質相同」之前提下,方可適用該法規之法律效果。
【例如】民法第 81 條規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
故準用本質上亦為類推適用之一種。
↗️適用
係指完全依照法律之規定而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也就是法律明定關於某一事項之規定,直用於某一事項。
民法第87條第2項規定: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類推適用
關於某種事項,在現行法上尚乏規定,法院於處理此種事項時,得援引性質相似之法規,以資解決之情形。
乃比附援引,即將法律於某案例類型 A 所明定的法律效果,轉移適用於法律未設規定的案例類型 B 之上。
類推適用,乃法律規定有漏洞,基於等者等之的法理,相同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
類推適用係填補法律漏洞的一種方法。
…………【比較】
⛔1
「準用」與「類推適用」,同為法規之比附援引,不同的只是有無法律之明文規定而已。
⛔2
類推適用不同者則為
前者係法律有明文之規定,而後者則法律並未有明文之規定。
↗️視為
將符合某種要件之事實,擬制
 (以明文強制規定之) 成為特定之法律事實。
↗️推定
將符合某種要件之事實,推測其屬於特定之法律事實。
…………【比較】
與「視為」之相異處,乃推定可舉反證推翻;視為則不能舉反證推翻,話說了算。
↗️擬制 
將特定事實確定,而不考慮真實為何,在法條文字中,擬制以「視為」表示;
故不容許舉反證加以推翻,與推定不同。
【例如】
當事人雙方就契約的必要之點意思表示合致,則推定契約成立,不過當事人仍然可以舉證主張契約並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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