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X賠償

↗️補償X賠償
…………【前言】
與有過失適用的前提,是「賠償」不是「補償」。
如果勞工只請求勞動基準法上的職業災害補償,不會有與有過失的適用。
…………【個案】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  86,台上,479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費等事件
上訴人(統聯)以:
本件交通事故,參酌勞動安全衛生法有關職業災害之定義,顯非因職業或作業關係所引起之僱主可得控制之危害,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職業災害。
且000(統聯司機)因自己之重大過失而致傷亡,雇主亦不負補償責任。
縱認公司對司機之死亡負有補償責任,被上訴人主張之平均工資數額亦應扣除安全服務旅費、功績獎金等與勞動給付對價無關之獎勵性或恩惠性之給付,而以本薪為限。
另本件並非可歸責於伊之事由而不給休假,且現尚未屆年度終結,伊亦無給付特別休假工資之義務。
又司機之重大過失為肇事原因,其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伊亦得主張過失相抵等語,資為抗辯。
《最高法院心證》
故不論本件事故之發生,司機是否應負過失責任,均無礙於係屬職業災害之認定。
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只須其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且其過失行為並有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者,即屬相當,不問賠償義務人應負故意、過失或無過失責任,均有該條項規定之適用。
本件上訴人抗辯司機於事故之發生為有過失,應減輕其賠償金額,😗原審(高等法院)未詳加查明審認所辯是否屬實,徒以上訴人應負無過失責任,即認無前開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於法自有未合。
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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