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法X業務過失致死

↗️職安法X業務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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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8年度審勞安簡字第2號
案由摘要:業務過失致死等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要  旨:
營造公司未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供給必要安全衛生設備防止墜落,而該項事務負責人疏未注意應有之防護義務規定,致生死亡職業災害,核公司所為,係犯同法第 40 條第 2  項之違反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規定,致生職業災害罪,應科以同法條第 1 項規定之罰金。
事務負責人所為,係犯刑法第 276  條第 2  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
00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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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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