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X工作時間

↗️出差X工作時間
…………【情境】
公司指派員工出差,特別是出差海外地區,常常會安排周六、日的班機,周一早上便開始執行公務,經常會佔用到員工週六、日的休假時間。
員工出差的差旅期間,是否視為工作時間?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8條》
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以平時之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
但其實際工作時間經證明者,不在此限。
【白話】
勞工奉命出差,其工作時間已超過平時工作時間,並有正當理由證明者,勞工得依勞基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予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函釋】
⛔1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工作時間(正常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
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但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其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以約定之起迄時間為準;
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應以實際勞務提供之起迄時間計算。
⛔2
《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6月3日台(78)勞動2字第13366號函》
「勞工奉派出差或受訓,乘車往返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法無明文規定。」
有關出差時之交通時間是否列入工作時間計算,因法無明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結論X建議】
出差之交通時間是否列入工作時間計算,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所規定之出差時所證明之實際工作時間,包含往返之交通時間。
【口訣】
1_先確認例(休)日乘車(搭機)後,有無繼續工作事實。
2_例假日乘車(搭機),先行與員工個別約定例休調移。
3_工作日乘車(搭機)往返時間,原則均包含工作時間。《不超過8H》
4_工作日出差,乘車(搭機)往返時間,是否列入工作時間計算,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超過8H+延長工時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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