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領外勞X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藍領外勞X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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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台勞動一字第 30825 號函釋及勞動 4 字第 0950109148 號令略以: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所僱用之外籍勞工,不論何時入境,均應有該法之適用。
故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聘僱外勞,除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受僱工作之外國人等之工資外,均需要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儲存在公司設立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勞動4字第0950109148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全文內容:
核釋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所稱之「每月薪資總額」採計範圍,
不包含事業單位已依法結清勞動基準法保留年資之勞工、委任經理人、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新進之勞工,及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受僱工作之外國人等之工資。
…………【相關法令】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指定之工作,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製造工作:
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二、營造工作:
在營造工地或相關場所直接從事營造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三、屠宰工作:
直接從事屠宰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分類請洽地方主管機關。
♧《注意事項》
1_僑外生留台工作不適用本規定。
2_藍領外勞如符合勞基法舊制自願退休年齡,仍得向雇主請求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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