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定期契約?X部份工時是定期契約?

↗️試用期是定期契約?X部份工時是定期契約?
…………【個案】
大大到了美商00公司做第一次面試。
公司人資長對他印象很好,尤其欣賞他積極的個性。
面試結束前,人資長問他是否接受一開始先以「定期員工」的身分來公司工作,並有六個月的「試用期」?如果願意,公司會安排第二次面試讓他的部門主管決定是否錄用及敘薪後,希望大大盡快上班。
…………【問題】
1_試用期就是定期契約嗎?
2_定期契約的要件?
…………【試用期】
勞雇雙方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得自行約定合理之試用期間,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 、十二、十六、十七條相關規定辦理。
…………【試用期學說】
定期契約說
將試用期合約視為定期契約的一種,故期滿後關係解除,無須預告終止亦無須給付資遣費。
附保留終止權契約說
即雙方當事人均保留對於契約之終止權,因此,若雇主在試用期間內發現勞工不適合該工作,或勞工在試用期間內發現企業之環境不適合其個人或與其期待不符者,雙方均得隨時行使其契約終止之權利。
實務上,以附保留終止權契約說。
…………【定期X不定期契約】
勞基法第9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勞基法第10條: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施行細則第 6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
一、臨時性工作:
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
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
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
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重點》
以工作性質有無繼續性為判斷,而非時間。
…………【勞動條件】
⛔1
定期契約勞工之勞動條件,與一般不定期契約勞工並無不同,相關勞動條件均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所定標準。
⛔2
定期契約勞工之解僱條件,於約定期間屆滿當然終止。
⛔3
勞基法第 18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4
《注意》
雇主如欲於定期契約期滿前提前終止契約時,應有同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十三條但書規定情事之一,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且符合該法第十一條各款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情事者,仍應依同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並依第十七條規定
(適用新制退休金制度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給付資遣費,與一般不定期契約勞工亦無不同。
……【部份工時X定期契約】
部分工時勞工僅係工作時間較事業單位之全時工作者為短,並非全然等於定期契約,
仍須視其工作性質是否符合上述之非繼續性工作,雇主才能與其簽訂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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