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於勞動契約終止前,符合請領退休金,拋棄請求X或普通事故死亡得請求退休金

↗️勞工於勞動契約終止前,符合請領退休金,拋棄請求X或普通事故死亡得請求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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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106年度勞動福3字第1060016246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係課予雇主照顧勞工老年退休生活,採確定給付制,該法第53條「自請」退休規定之發動權係在勞工,須由勞工向雇主為退休之意思表示,方具退休金之請求權..。」
………【解釋】
勞工於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條件時,仍須依民法第258條、第263條、第94條或第95條等規定向雇主為自請退休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才具備請領退休金之權利。
…………【法院判決】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號判決:「按勞基法上之勞工退休權利應可分為二個部分,一是契約終止權,一是退休金給付請求權。因為自請退休乃是勞工行使其契約終止權而向未來消滅其與雇主間之勞動契約,而其權利既係終止權,則自屬形成權之一,一旦行使權利之意思表示生效即產生形成效力,不待相對人之同意(可參見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8號判決),而後者之退休金給付請求權在勞動契約消滅之同時或契約消滅後即得主張之。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判決
勞動基準法關於退休金之規定,係勞動基準法為保護勞工所定之最低標準,並為強制性規定,勞資雙方依同法第1條第2項及民法第71條規定,不得於「退休金請求權發生前」事前約定減額或拋棄退休金之請求權。
如符合自願退休條件,因普通事故死亡
(含未意思表示),發給退休金。
♧76/10/8(76)台勞動字第501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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