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違法調職X勞工法律主張與程序

↗️雇主違法調職X勞工法律主張與程序
…………【個案】
原工作職位是業務經理,6/15人資與我討論職務調整及降薪事宜,新的職務是門市職員,底薪也少了近1萬5,調動日期是6/19。

但6/16直屬主管告知我,需將我調轉到新門市。經幾日考慮,6/19我以電話和e-mail告知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第17條向公司請求給付資遣費,但人資卻要求我19日仍需上班,不然以曠職論。

人資也說,我曾與主管討論過離職,所以不以資遣方式處理,請問這樣合法嗎?
………【法律規定】
勞基法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問題重點】
1_勞工應該用第5/6款主張?
2_用電話跟mail告知,不上班會曠職嗎?
………【建議勞工方】
1_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得準用該法第  17  條規定要求雇主發給資遣費。
2_用存證信函通知雇主終止契約就發生效力,不用再去上班。
法第 264 條 (同時履行抗辯權)
第1項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第2項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勞動契約是雙務契約。
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你的債權人請求你給付時,而他在同一契約中也有一個要給你的對待給付
(也就是說你是他的債務人同時基於同一契約你也是他的債權人)。
債務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者,在未行使此抗辯權以前,仍可發生遲延責任之問題,必須行使以後始可免責。
☆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
存證信函的用途:
1.留下證據資料。
2.表明自己立場。
3.警告對方出面。
4.進行交涉談判。
5.主張法律權利。
6.中斷法律時效。
7.行使法律抗辯。
8.告知事實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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