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人基於承攬契約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增加給付,其除斥期間應如何計算?

↗️承攬人基於承攬契約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增加給付,其除斥期間應如何計算?
…………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一六號判決
承攬人基於承攬契約,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增加給付,亦宜從速為之。
參酌原報酬請求權之時效期間為2年,承攬人請求增加給付,其性質與原報酬無異,其除斥期間應以2年為宜。
又該項權利之行使,既以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為要件,則關於除斥期間之起算,自應以該權利完全成立時為始點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離職日定義?不是你想的哪樣耶!

留職停薪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