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勞工請假返國後,於母國聲明因個人因素或其他原因不再返臺工作,則雇主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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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請假返國後,於母國聲明因個人因素或其他原因不再返臺工作,則雇主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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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入國工作係持單次簽證入境,雇主應先至當地移民署服務站辦理重入境許可
(註:該許可以核發1個月效期為原則),俾憑外籍勞工返鄉假期結束後持該許可證明入境,
⛔2
若外籍勞工未於約定時間返國,且已逾重入境許可1個月內效期【未必是一個月】,
雇主向發展署申請【返鄉未歸并申請遞補名額】得依規定申請遞補新外籍勞工,依現行審查相關規定,
應備申請文件為:
申請書及護照註記重入國期限之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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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返鄉渡假後沒有回來視為遣返,這個時間為一個月,
意思是說如外勞離境後一個月後就被視為遣返,到時雇主再拿出境證明即可申請遞補承接或另外重招
【重新再開一次醫診,這個可能還要花上兩個月的時間。】
⛔3
另因外籍勞工辦理重出入境許可後返國休假,於母國單方聲明因個人因素或其他原因不再返臺工作,係非與雇主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不須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解約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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