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之日」究指何日?

↗️勞工「退休之日」究指何日?
…………【法律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55條
退休金應於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2項
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
…………【行政函釋】
⛔1
勞動部108年3月21日勞動福3字第1080135281號函:
「所詢勞工如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要件,向雇主提出退休申請,或雇主以勞工符合同法第54條規定強制其退休,則雇主應依同法第55條第3項規定,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勞工退休金。
前開「退休之日」即為勞動契約終止之日。」
勞動部函釋認,勞工退休之日,係指勞工提出退休申請,致勞動契約終止之日,即指勞動契約終止日。
【舉例而言】
勞工於108年2月28日向雇主為預告自請退休之意思表示,勞動契約終止日為108年3月31日,而108年3月1日至同年3月30日為預告期間,則勞動部前揭函釋認,勞工退休之日為108年3月31日。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0月12日台80勞保2字第14688號函
關於被保險人離職,所稱離職之當日應與其勞動契約終止日相同,即在職最後一日。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2月16日勞保1字第1010053851號函
二、依就業保險法第40條規定,本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略以,投保單位於所屬勞工離職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24日時停止。
[]又本會80年10月12日台80勞保2字第14688號函規定,關於被保險人離職,所稱離職之當日應與其勞動契約終止日相同,即在職最後一日
…………【疑義】
108年3月31日稱「勞動契約終止日」,
亦稱「離職之當日」,或稱「在職最後ㄧ日」,既稱「在職最後ㄧ日」,則勞工於108年3月31日仍係「在職」,豈會是勞工「退休之日」:
………【民法解析】
期日期間計算,應適用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即勞動契約終止日(始日)不算入,
係自勞動契約終止日之翌日起算30日,
「退休之日」,應稱之為「退休離職生效日」。
…………【法院判決】
定義~
勞工退休之日為勞動契約終止日之翌日。
⛔1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3號判決: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給付之勞工退休金應自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之。
被上訴人係自91年1月1日退休,其請求上訴人給付退休金之遲延利息,應自91年1月31日起算。」
本案勞工預告於90年12月31日退休,該日為勞動契約終止日,翌日91年1月1日為勞工退休之日,雇主給付退休金之最後期限為91年1月30日,故前述最高法院判決認,雇主應自91年1月31日起算遲延利息。
⛔2
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字第83號判決指出:「上訴人..已於95年10月14日自請退休...依前開規定,被上訴人應於上訴人退休後30日內給付上訴人請求之退休金,即被上訴人至遲於95年11月13日前給付上訴人退休金,逾此期限即屬給付遲延,故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自遲延後之95年11月14日起按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即本案勞工於95年10月14日終止契約,退休之日為95年10月15日,退休金給付最後期限為95年11月13日,故自95年11月14日起計算遲延利息。
其他持相同見解尚有: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判決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74號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判決
資料來源~簡文成老師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離職日定義?不是你想的哪樣耶!

移工的住宿地址變更/未通知相關單位處分規定

留職停薪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