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
…………
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第180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
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第181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第182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第183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要件x後果】
不當得利有四個構成要件
1. 一是一方獲得財產利益;
2. 二是他方受損失;
3. 三是受益與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
4. 四是受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不當得利的後果
不當得利是一種債,法律上叫做「不當得利之債」,
即因一方基於不當得利行為而形成的受益人對受害人的債務關係。它造成的法律後果是債務的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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