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離職時,有無義務將未還之預支工資一次結算返還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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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離職時,有無義務將未還之預支工資一次結算返還雇主?
…………【釐清離職情境】
⛔1
勞工自請離職,或者勞工有勞基法第12條遭懲戒解雇之情形。
⛔2
勞工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而行使勞基法第14條第1項之被迫離職權,
或者是雇主因經濟因素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者。
…【定義/工資分期給付X預支薪資】
⛔1
公司之資金,除有法定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公司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規定: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問題釐清X處理】
⛔1
預借薪資建立在勞工將來仍繼續對雇主提供勞務之制度上。
勞工只要繼續在職,雇主回收預借薪資之利益就可獲得保障,勞工亦可享有逐期自工資中扣除之分期利益。
但勞工離職時則確定不再為雇主提供勞務,預借薪資的依附關係瓦解,雇主沒有保障,此時勞工負有一次返還預借薪資之義務。
⛔2
勞工向雇主借錢,並約定自薪資中逐期扣抵者,通常會被定性為預借薪資性質,與一般私人借款性質不同。
⛔3
公司如貸款予所屬勞工,而事後自應發給勞工之工資中扣還者,屬預支薪資,並非貸款。
♧經濟部80年8月6日(80)經商字第219043號函:「○○股份有限公司貸款予營業人員及主管人員購車,事後申請員工之薪津按月平均扣還屬預支薪津,並非屬一般貸款性質,尚無違反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處理方式】
⛔1
預借薪資是勞資雙方就工資給付方式另有約定,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後段規定。
【須注意】
若勞資雙方借貸時並未特別約定按月自工資中扣除,雇主事後不得再任意主張可自薪資中予以扣除,若強予扣抵,恐有違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之虞。
⛔2
以民事訴訟之方式,提出員工預借薪資簽收單為證,請求員工清償借款。
民法第478條: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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