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班制X#突發事件運用
↗️輪班制X突發事件運用
…………【輪班規定】
勞基法第34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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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台勞動二字第 09229 號函
依行政院 77.06.14 台 (77) 勞字第一五七五○號函釋:
「勞工不按所輪班次上班工作,使雇主因應不及,而致無法維持其業之正常運作,嚴重影響社會大眾生活秩序與社會安全,應可認為係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第一 項所稱之『突發事件』,而有該條之適用」之規定,
貴府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機構如有上述院函所述情形者,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規定,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該法第三十六條至三十七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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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台勞字第 15750 號函
一 關於勞動基準法適用疑義一節:
(一) 衡酌勞動基準法第一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之精神及工作習慣,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於輪班制之勞工,當日仍應依序輪班工作。
(二) 復按公用事業之業務運作,與社會大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雇主應於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規定之放假日合理安排勞工之輪班休假,俾能保留相當人力,維持其業務之正常運行,倘經合理安排,而應於前述放假日上班之勞工,不按所輪班次上班工作,使雇主因應不及,而致無法維持其業務之正常運作,嚴重影響社會大眾生活秩 序與社會安全,應可認為係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稱之「突發事件 」,而有該條之適用。
…………【適用法律】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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