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可否跨月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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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可否跨月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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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勞務提供係勞動者之主要義務,且勞務提供具有繼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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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所稱「一個月」應以首次曠工事實發生之日起依曆計算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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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期間之終止應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8年11月18日(88)台勞資二字第00481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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