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退X非自願離職X資遣通報

↗️優退X非自願離職X資遣通報
…………【非自願離職定義】
⛔1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
所稱非自願離職
🚫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同法第25條第3項規定,第1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
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主管機關函釋】
勞基法所規定勞動條件只是最低標準,如果事業單位制訂的勞工退休條件優於該法規定,自為法所許,
⛔2
內政部七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七十五)台內勞字第四六五五四七號函
退休標準優於勞基法的認定原則:
(1)勞工得自請退休之年齡、年資限制較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為短者。
(2)強制勞工退休年齡較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為長,並尊重勞工意願者。
(3)勞工退休金基數較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為高者。
(4)其他相當於退休金給與標準較該法規定為高者。
🚫另外,事業單位所訂勞工的自請退休之年齡、年資限制較勞基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為短者,該自請優惠退休之權利,必需是鼓勵性質而非強制性。
…………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台(八十五)勞動三字第一二八六六○號函:
事業單位所訂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員工提前退休辦法,如為兼顧營運需要及人力需求之考量,而保有准駁員工申請之權利,應屬可行;
惟員工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條件而自請退休時,事業單位應不得拒絕。
⚠️事業單位如為兼顧營運需要及人力需求的考量,得於工作規則或退休辦法中明訂保留核准員工申請優惠退休之權利。
⚠️然對於已符合該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要件之勞工申請優惠退休,雇主則必須照准。
…………【雇主端重要思考】
⛔1
公司提出優退(優離)辦法
公司是在什麼樣的情況下要辦優退(優離)?
營運狀況很差?
景氣不好影響?
是營業項目變更?
公司組織改組?
工作已經委外?
…………《是因勞基法第11條?》有學問喔!
⛔2
推出「優離優退」制度基本上會依照三個原則制定
第一
優於《勞基法》資遣費的條件,基本上依《勞基法》規定,年資1年只能拿到1個月的平均工資,若是採優離優退方案,則又會另外加上有利條件,
第二
限定適用「優離優退」勞工範圍,例如以年資來界定,
第三
限定申請時間。
…………【小結】
⛔【口訣】
1_事出必有因,絕非基11
2_鼓勵非強制(要約引誘)
3_設對象,訂期間
4_優才不會憂
…………【勞工端】
對「優離優退」問題時,要如何處理才能保障自身權益呢?
🚫第一
公司有提供選擇留任的前提下,衡量接受還拒絕:
⚠️首先要先思考公司的往後可能的營運和財務狀況,
是否有可能影響自身的職位,倘若決定拒絕「優離優退」,要衡量自身是否可接受之後減薪的可能,甚至有可能往後反遭裁員,如此一來連「優離優退」提供的額外優惠都拿不到,
⚠️另一種狀況是,如果你剛好剩不到幾年就可以屆齡退休,繼續留任是否有較大的機會,可以在提出正式退休時拿到相對比「優退金」更多的福利。
🚫第二
是否符合「非自願性失業」條件:
根據勞動部函釋,只有符合以下兩種情況皆可再依法申請失業給付,
⚠️一種是公司沒有提供員工選擇留任的機會,
⚠️另一種是員工選擇留任,但公司以減薪或取消獎金等有損勞動條件的方式,部分員工最後還是只能選擇離職,
以上兩種員工除可從公司得到「優離優退」的資遣費或退休金外,還可以申請最長6個月的失業給付。
🚫第三
自身權益維護:在審閱「優離優退」的文件時,需注意每一則細項和規定,包括確認該享有的權利和福利都清楚列在文件上,如有任何問題不清楚或認為不妥的內容,建議找律師諮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主管機關失業給付函釋】
優離優退也可申請失業給付
🚫1
勞工沒有選擇留任的機會,接受優離優退方案時,可獲得一筆公司發給的資遣費或退休金。
⚠️例如公司要求服務20年以上、年滿50歲的上班族得提出退休、離職,無法繼續留任,這時,勞工沒有選擇的機會,被迫退休,除可領到老闆支付的退休金,還能請領勞保失業給付。
⚠️另外一種狀況是,公司提出優離優退方案,要求超過某一年資上班族必須離職,若不離職,繼續留在原單位、原職務,將被公司減薪,上班族不得已被迫離開公司,這時,也能請領勞保失業給付。
⚠️例如公司要求服務20年以上、年滿50歲的上班族得離開公司,公司將支付優於勞基法的退休金或資遣費,如果員工不離職,繼續留任,未來將減薪20%,上班族被迫離開公司,這種狀況也屬於「非自願離職」,符合請領勞保失業給付的條件。
…………【重點解析】
🚫
如果優離優退是上班族自願提出的,就不符合「非自願離職」條件,不能請領失業給付。
⚠️例如公司提出服務20年以上、年滿50歲的上班族可提出優離優退申請,
這時,符合條件的上班族,仍有選擇要不要繼續留任的機會,假使上班族自願提前優惠退休、或自請離職,就不能領取失業給付。
…………【個案實務】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某廠商大量解僱勞工,但資遣名單上,
⚠️還有雙方合意優離、優退的勞工,由於廠商認為合意優離、優退不是資遣、不需給謀職假,
但資遣則需要給,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來函詢問勞動部到底該如何辦理。
🚫
不論企業是否是優離、優退,勞動部強調,只要⚠️終止契約的事由是依《勞基法》第11條,包括表現不佳、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等,企業都必須要依法給勞工2天的有薪謀職假,「跟雇主是否有多給勞工錢沒有關係」,
若雇主拒絕給謀職假,可處2萬到30萬元罰鍰。
…………【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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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勞上字第六十四號判決:
職工提前退休優惠辦法,
符合提早退休條件者固可提出申請退休,但須經公司核准。
核與該辦法規定提前退休須經職工與公司同意規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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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九十四號判決:
按被告公司職工符合上開優退辦法提前退休資格者,並非一經提出申請,即得依該辦法退休、請領退休金及優惠給付,被告公司仍保留准駁申請之權利。
…………【解析】
⚠️公司以優於勞基法之退休給付內容,對未達勞基法自請退休要件之職工所為之「要約誘引」,
⚠️期以雙方合意之方式,提前終止勞動契約,是以合乎提前退休資格之職工所提出之申請,係屬「要約」性質,
⚠️尚需被告公司「承諾」,始得發生終止契約之效力,
⛔3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號判決:
⚠️查勞基法第五十三條關於退休之要件,係為保障勞工權益而訂定之最低標準,故事業單位所訂之退休要件,如優於該規定者,自應從其所訂。
⚠️又勞工依勞基法申請退休之權利,屬形成權,固不必得雇主之同意。
⚠️惟雇主所訂退休辦法,如其條件較勞基法寬鬆,則該優退權利,與勞基法規定者有別。
⚠️退休辦法既屬工作規則,有拘束勞雇雙方之效力,而為勞動契約內容之一部,勞工據此申請退休,自應依其規定辦理。
⚠️倘該優退辦法有准駁勞工退休之規定,雇主以未違反誠信原則之理由,駁回勞工之申請,亦非法所不許。
⚠️保留優惠退休之准駁權,亦為法所許,然而,雇主必須在退休辦法或工作規則等規章中有此明文。
⚠️雇主如確因營運及人力需求考量而否准勞工申請優惠退休的話,雇主須負舉證責任,
⚠️而且法院也有實質的審查權。
⚠️當雇主未能舉證係基於營運及人力需求管理而否准勞工申請優惠退休,甚至對申請優惠退休之勞工予以刁難的話,即有可能被法院認定違反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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