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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請假返國後,於母國聲明因個人因素或其他原因不再返臺工作,則雇主應如何處理?

↗️ 外籍勞工請假返國後,於母國聲明因個人因素或其他原因不再返臺工作,則雇主應如何處理? ………… ⛔1 外籍勞工入國工作係持單次簽證入境,雇主應先至當地移民署服務站辦理重入境許可 (註:該許可以核發1個月效期為原則),俾憑外籍勞工返鄉假期結束後持該許可證明入境, ⛔2 若外籍勞工未於約定時間返國,且已逾重入境許可1個月內效期【未必是一個月】, 雇主向發展署申請【返鄉未歸并申請遞補名額】得依規定申請遞補新外籍勞工,依現行審查相關規定, 應備申請文件為: 申請書及護照註記重入國期限之影本。 🚫 外勞返鄉渡假後沒有回來視為遣返,這個時間為 一個月 , 意思是說如外勞離境後一個月後就被視為遣返,到時雇主再拿 出境證明 即可申請遞補承接或另外重招 【重新再開一次醫診,這個可能還要花上兩個月的時間。】 ⛔3 另因外籍勞工辦理重出入境許可後返國休假,於母國單方聲明因個人因素或其他原因不再返臺工作, 係非與雇主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不須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解約驗證。

撤銷聘僱許可X行政處分

↗️撤銷聘僱許可X行政處分 …………【法律性質】 ⛔ 訴願法第14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通報逃逸後,勞動部會核發廢止聘僱許可函,而廢止聘僱許可函也是一種行政處分。 ⛔ 撤銷通報外勞逃逸,勞動部有取消通知外勞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申請表,依上述法條精神30日為之即可。

4類外國人

↗️4類外國人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外國人 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二、第二類外國人: 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三、第三類外國人: 指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 《僑外生》 四、第四類外國人: 指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 《自行申請工作許可》

聘僱外籍工作者X禁止規定

↗️聘僱外籍工作者X禁止規定 ……【就業服務法】 ⛔第44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 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僱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第45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白話解釋】 沒有經過主管機關許可,是不能讓外國人在台灣任何地方工作。 【不管有無發薪水給這個外國人】, 也不能幫沒有經過主管許可的外國人介紹在台灣工作。 ……【雇主聘用逃逸外勞是很常見的情形】 ⛔就業服務法第63條及第64條規定違反上述規定時,第一次違反時由主管機關裁罰,也就是行政上的罰鍰。 但不要以為繳錢了事就有免罰金牌,在第一次罰錢後5年內如有再犯,那就可能涉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刑罰,已經是有刑事責任的了。 ⛔另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也有相類似的規定,而且是初犯就要處以刑罰,也就是說,臺灣人民如果僱用、或介紹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就可能觸犯2年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 …………【實務】 法律實務上常常會見到雇主會說「我不知道他是逃逸外勞」、「我不知道他是大陸人」等等的抗辯,不過這些理由通常不會被接受,因為雇主要僱用勞工前,應該要確定勞工的身份、來源、有無經過主管機關許可。

自行申請工作許可

↗️自行申請工作許可 …………【就服法】 ⛔第 51 條 雇主聘僱下列外國人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七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一、獲准居留之難民。 二、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五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           三、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 四、經取得永久居留者。 ♧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外國人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工作許可X除外規定

↗️工作許可X除外規定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其停留期間在三十日以下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 一、從事本法 第五十一條第三項 規定之工作。二、為公益目的協助解決因緊急事故引發問題之需要,從事本法 第四十六 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之工作。 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受大專以上校院、各級政府機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邀請之知名優秀專業人士,並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演講或商務技術指導工作。 四、受各級政府機關、各國駐華使領館或駐華外國機構邀請,並從事非營利性質之藝文表演或體育活動。 經入出國管理機關核發學術及商務旅行卡,並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演講或商務技術指導工作之外國人,其停留期間在九十日以下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 ⛔第 9 條 第五條之外國人,其停留期間在三十一日以上九十日以下者,得於該外國人入國後三十日內依第七條規定申請許可。 ⛔第 7 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應備下列文件: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規定免附工廠登記證明或    特許事業許可證者,不在此限。 三、聘僱契約書影本。 四、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及畢業證書影本。但外國人入國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六款工    作者,免附畢業證書影本。 五、審查費收據正本。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申請外國人入國從事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工作,除應備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之文件外,另應備下列文件: 一、承攬、買賣或技術合作等契約書影本。 二、訂約國內、國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三、外國法人出具指派履約工作之證明文件。 四、申請單位之登記或立案證明。 特許事業應附特許證明文件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五、履約外國人之名冊、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及畢業證書影本。 但自申請日起前一年內履約工作期間與當次申請工作期間累計未逾九十日者,免附畢業證書本。 前二項檢附之文件係於國外作成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 雇主為人民團體者

藍白領X工作許可

↗️藍白領X工作許可 … ………【就業服務法】 ⛔第 46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 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 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